{C}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刑更1402号 罪犯梁定法,男,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定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梁定法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琼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梁定法的刑事判决。该犯于2004年10月2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07年3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2月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5年7月30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代表赖研、王东、李红元出庭提请对罪犯梁定法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覃业山、夏国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定法,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以罪犯梁定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罪犯梁定法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罪犯梁定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梁定法不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定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梁定法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12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其中综合表扬4个和1个单项表扬(2015年上半年单项表扬一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梁定法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服刑期间已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该犯因患有左上肺癌术后与2型糖尿病,于2014年6月11日被海南省司法医院确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海南省监狱系统老病残犯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定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两次减刑间隔应当在一年六个月以上,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梁定法不予减刑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定法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永平
审判员 符 兴
审判员 刘惠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旭东
书记员高谱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审核:梁永平撰稿:梁永平校对:高谱捷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印制 (共印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