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子第3345号

申请人赵怀庆与被执行人戴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怀庆,戴金南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子第3345号申请执行人赵怀庆,男,1962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戴金南,男,1951年12月05日生,汉族。申请人赵怀庆与被执行人戴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戴金南应给付申请人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3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