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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306号

程箭与董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箭,董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306号原告程箭。被告董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箭诉被告董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箭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