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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38号

马富会诉柏书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富会,柏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38号申请人马富会,男,汉族,54岁,农民,住甘肃省西和县。被执行人柏书平,男,汉族,38岁,农民,住甘肃省成县。申请人马富会与被执行人柏书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7日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柏书平向原告马富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申请人马富会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后,被执行人同意从其冻结的账户中支付元给申请人马富会。2016年本院将该款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申请人于年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亚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牛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