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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950号

周丕海与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950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苗湾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