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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1105号

高万林与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万林,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105号原告高万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华容路90号书香四季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瞿红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涛,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林与被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万林负担。

审判员 付  爱  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蕾(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