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105号原告高万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华容路90号书香四季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瞿红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涛,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林与被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万林负担。
审判员 付 爱 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蕾(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