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510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F677622444J。代表人张玉民,职务行长。被告辛成龙,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告辛成龙、被告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3524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青霞
审判员 徐 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