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12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福建森省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詹明,总经理。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849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