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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异21号

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小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陈小斌,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原火车站水果批发市场65-68号。法定代表人童娜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祎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斌。第三人王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斌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龙民初字第520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小斌与第三人王雪梅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小斌的妻子王雪梅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也不属依法应由执行中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小斌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漳州怡亚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王雪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漳明

审判员  李建斌

审判员  黄以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