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934号
原告:孙结容,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高礼开,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结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96000元,共计借款206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给原告。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2张、借条(均为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6000元的事实。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4年1月24日还清。2014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用其车牌号码为粤E×××××日产天籁轿车一台向原告借款96000元,承诺于2015年2月23日前一次性还清(另注明2015年2月23日前归还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4年12月23日前还清。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6000元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6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礼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结容归还借款本金2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炎
审 判 员 梁 宁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