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葛某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葛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某的存款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