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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执61号

孔祥华申请司福平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花,司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6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花,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26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司福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司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司福平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且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仓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