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6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花,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26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司福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司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司福平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且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仓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