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99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星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星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星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星成以东莞市常平镇作为据点,先后介绍宋某玲、辛某静、蓝某(17岁)等卖淫女(均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及周边城市进行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罗星成与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罗星成还租下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委会半岛豪庭21栋202房与宋某玲等卖淫女一起居住,便于进行卖淫活动。根据笔记本记录,截止到案发,罗星成共介绍宋某玲卖淫207次,共计获得嫖资178850元;介绍辛某静卖淫83次,共计获得嫖资75450元;介绍蓝某卖淫5次,共计获得嫖资4800元。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委会半岛豪庭21栋202房抓获被告人罗星成及宋某玲、辛某静、蓝某,缴获笔记本2本,手机1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宋某玲等证人证言,手机等物证,笔记本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罗星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星成无视国法,多次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星成否认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辩称没有介绍卖淫。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星成以东莞市常平镇作为据点,先后介绍宋某玲、辛某静、蓝某(17岁)等卖淫女(均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及周边城市进行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罗星成与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罗星成还租下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委会半岛豪庭21栋202房与宋某玲等卖淫女一起居住,便于进行卖淫活动。根据笔记本记录,截止到案发,罗星成共介绍宋某玲卖淫207次,共计获得嫖资178850元;介绍辛某静卖淫83次,共计获得嫖资75450元;介绍蓝某卖淫5次,共计获得嫖资4800元。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委会半岛豪庭21栋202房抓获被告人罗星成及宋某玲、辛某静、蓝某,缴获笔记本2本,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委会半岛豪庭21栋202房。2.搜查笔录:证实在东莞市常平镇半岛豪庭21栋202房内进行搜查,从罗星成处缴获一台苹果5S手机,在室内缴获笔记本一本;在第二次搜查时,在罗星成暂住的房间内一个小木柜第一个抽屉内缴获一本纸质封面的“吉丽”笔记本。(二)物证笔记本2本,手机1台。(三)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褐色外套笔记本内记账内容是罗星成所写;“协议”内容字迹除签名“朱俊”的字迹外,其余字迹是罗星成所写。(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星成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调查函: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星成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违法人员蓝某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7月24日(满17周岁),案发时为未成年人。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在犯罪嫌疑人罗星成处扣押笔记本2本、手机1台。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罗星成与陈正武3、李铁江2、蒋雯雯、王小妞02、Bluemoon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1)罗星成与陈正武3、李铁江2的聊天内容里系该两人向罗星成介绍嫖客,让罗星成尽快联系卖淫女过去指定酒店找嫖客的内容;(2)罗星成与蒋雯雯之间的聊天记录蒋雯雯向罗星成借钱,罗星成表示“小凌回去要结工资,还要去借等”,并问蒋雯雯什么时候可以重新回来做;(3)罗星成与王小妞02之前的聊天内容涉及到卖淫回来关于从客人处拿回东西的分成以及记账与小凌发生矛盾的内容,王小妞02发给罗星成“哥,没做,那老板一进门就认得我,给了二十车费”,“找两个女孩子,个子高点皮肤白点,中堂那个老板帮他朋友找的,要过夜的,1500快餐”“那老板说尽快三点要到中堂凯景酒店老板要带去广州”“哥,来大姨妈不是休息时间吗”;(4)罗星成与bluemoon(即蓝某)之间的聊天内容:罗星成邀请蓝某回来一起合伙发展“做以前那个”,罗星成表示现在只有2个女孩子。后蓝某于2015年10月4日到达东莞由罗星成接应。6.笔记本记录内容:内容为记录宋某玲、王小妞、高媛、蓝某的每月卖淫收入,根据笔记本记录,宋某玲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共计卖淫207次,获得嫖资共计178850元;王小妞(即辛某静)2015年3月至10月共计卖淫83次,获得嫖资75450元;蓝某2015年10月共计卖淫5次,获得嫖资4800元。7.笔记本记录内容:内容为:“本人朱俊自愿加入公关行业,并提供有偿性服务,合约期一年,期内愿遵守行业规定,服从安排和管理,工资按营业总额的50%发放,如有违规经济后果自负。签名朱俊,落款日期2015年3月26日”。8.通话记录:证实罗星成(185××××6699)、蓝某(187××××2604)、宋某玲(137××××8772)、辛某静(134××××9873)的手机的通话情况。证实上述人员之间有通话及短信记录。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罗星成于2013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2张:证实依法审讯罗星成。(六)证人证言1.宋某玲(即小凌):证实罗星成有多次介绍其卖淫。(1)2014年9月底其在常平天鹅湖路看到招聘广告纸,写着公关小姐,其通过电话联系,对方让其去常平镇半岛豪庭21栋202房(是罗星成租的房子),其过去对方自称罗星成,他直接说公关就是卖淫的,并且包吃住,卖淫一次的钱五五分成,当时其因为没有钱用,就答应并且住在该出租屋里。当时还有小莲、文文、婷婷、小兰也是卖淫的女子,其来几天她们就陆续离开了。蓝某是2015年10月底过来的,王小妞(辛某静)是2015年3月底来的,都是卖淫女。(2)罗星成介绍其卖淫有签订合同,内容大概是其公关得来的钱要跟他五五分账,合同是罗星成要求其写的,口头上他还要求最少做满一年,合同在罗星成那,上个月其准备离开,他说合同已经丢掉了,不知道合同在哪里。王小妞和罗星成是朋友所以没有签合同,蓝某还没来多久,所以还没签合同。(3)嫖客是罗星成介绍的。卖淫分两种,一种快餐(一次性交易)一种包夜(期间可以发生多次性交易),价格不固定,主要看罗星成怎么跟客人沟通。嫖资是女孩子自己收取回来全部交给罗星成,每个月结算后记录在本子上,满一年后再一次性付清结算清楚。其只有有一本笔记本已经被民警缴获了,该本子记录其三个人卖淫的时间、价格、名字。公安给其中一个本子给其看,其中其宋某玲名字下的内容,比如2014年九月、十月份,29号800元意思是当天卖淫一次价格是800元,5号1200+800元意思是当天卖淫2次共2000元。按照笔记本记录,其从2014年9月份开始卖淫至今,共卖淫203次,总价格是178850元,按约定其可以得到89425元,但平时生活开支的时候其找罗星成拿钱,因此,还有4000元罗星成没有给其。(4)高媛也是卖淫女,只做了2015年8月份就离开了。每次卖淫都是自己去的,珠海、佛山、清远都去过,坐车的费用找罗星成拿。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星成就是介绍其卖淫的男子。指认笔录:指认出其与罗星成有签过“协议”类似的合同,合同由罗星成保管,罗说已经烧毁;指认出笔记本记录的内容为罗星成记录的其卖淫的情况。2.辛某静(即王小妞):证实罗星成多次介绍其卖淫。证实罗星成于2015年3月18日开始介绍其去卖淫,至今总共介绍其卖淫74次,其中3月份卖淫5次,共得5200元,4月至10月共得70250元,按照约定可以得到35125元,但罗星成还没有给,只是每个月给3000元零花,从卖淫的钱里扣。每次去卖淫都是罗星成发信息给其,让其按照信息去指定地点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把卖淫的钱拿回来给他,他记录在笔记本上,该笔记本被公安扣押了。蓝某和宋某玲也是罗星成介绍去卖淫的,不清楚她们卖淫多少次。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星成。指认笔录:指认出其与罗星成没有签过“协议”类似的合同;指认出笔记本记录的内容为罗星成记录的其卖淫的情况。3.蓝某(17岁):证实罗星成有介绍其卖淫4次。从2015年10月8日开始,罗星成介绍其去,去卖淫,共去了四次。(1)第一次是10月8日10时许,罗在202房说圈子里最大的客人到东莞了,问其要不要去见识下,其答应。罗星成让其去大朗一间酒店见该客人,当时罗还说这个客人很挑剔很谨慎。其去到酒店发了一张实时照片给客人,后一个戴墨镜的男子过来,他观察了一下其,就从口袋里拿了一叠钱出来,跟其说“你打车回去吧,谢谢你”,之后该男子离开。其数了一下有2500元港币和500元人民币,之后其回去将这些钱交给罗星成。(2)第二次是10月10日21时许,罗星成发了一条客人的信息给其,叫其去酒店联系客人。去坐车去一间叫美怡登酒店根据罗的信息联系上客人,跟该客人在酒店房间发生了性交易,得到1500元,回来交给罗星成。(3)第三次是10月12日21时30分许,罗星成发信息让其去深圳市福田区香格里拉酒店,是过夜的,收2000元。当时罗说还有一个女孩子在常平火车站等其一起去。后去去到常平火车站见到一个女子和她一起去酒店见到一个男子,该男子带其二人去房间,里面还有一个男子,当时房间里的男子就点了其跟他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另外一个女子就跟那个男的去了另外一间房间。该次得到2000元第二天回来交给罗。(4)第四次是10月13日12时许,罗星成也是发信息让其去广州先给客人见一下面,要性交易的话客人会给3300元。其去到广州后,该客人说介绍女孩子给他的介绍人发的女孩子照片不是其,说不要其。接着客人就给了其2000元就走了。然后其回去将2000元给了罗。罗星成说卖淫的钱扣除其他人的介绍费后,其得50%,他得50%,他在笔记本(已扣押)有记录“蓝兰月”的卖淫情况。笔记本里记录的“8号1000元,10号1000+600=1600,12号1200,13号1000”就是其这几次的卖淫情况,但他没有跟其说过这些记录的详细情况,罗星成有2次介绍其去卖淫都是有其他人介绍的,其不知道他是否和其他人一起组织卖淫,其没有见过其他介绍人。202房是罗星成租赁的,其没有交过房租给他,不知道宋某玲和王小妞是否交房租。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星成。指认笔录:指认出其与罗星成没有签过“协议”类似的合同;指认出笔记本记录的内容为罗星成记录的其卖淫的情况。4.陈伟真:证实罗星成于2015年9月1日租住常平镇半岛豪庭花园21栋202房。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星成。(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星成:拒不承认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罗星成的辩解意见,经查,宋某玲、辛某静、蓝某等失足女均指证罗星成介绍卖淫,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自罗星成处缴获的卖淫记录本所载的内容,结合罗星成手机上的聊天记录等信息,足以证实罗星成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罗星成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星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中包含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罗星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罗星成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星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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