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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7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赵益平、王晓敏、成都建工立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益平,王晓敏,成都建工立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益平,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122号1栋1单元16号。被执行人王晓敏,女,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122号1栋1单元16号。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立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代克鑫。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6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益平、王晓敏、成都建工立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借款本金3410370.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148000元,案件受理费19097元、保全费500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3879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三辆车辆,位于青羊区东路191号的住房、车位,位于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的两套办公房。上述位于青羊区东路191号的住房、车位本院为首封,但你行申请暂不处置。上述位于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的办公房本院为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