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79号
原告:韦正国,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司胜娟,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正国诉被告司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正国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胜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正国撤回对被告司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正国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