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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79号

韦正国与司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正国,司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79号

原告:韦正国,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司胜娟,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正国诉被告司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正国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胜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正国撤回对被告司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正国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