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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346号

林付华与岳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付华,岳中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林付华,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岳中兴,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林付华与岳中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付华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岳中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鲍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