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642号起诉人邹慧楠,女,1956年6月28日出生。2016年7月4日,起诉人邹慧楠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承租的公房自2006年3月21日被强拆至今,起诉人未得到周转房、周转费,亦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2016年1月17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自2005年拆迁至今(2006年3月21日被强拆)在国家信访局登记记录和案件处理情况。”国家信访局答复称,未查询到你所说的“自2005年拆迁至今(2006年3月21日被强拆)在国家信访局登记记录和案件处理情况。”起诉人称实际情况是:2005年6月27日、8月12日,国家信访局两次接待起诉人,并出具两份“访转津字[2005]160号、访转津字[2005]248号”《来访事项转送单》;2010年后,起诉人多次向国家信访局上访,但公开的信息显示国家信访局未予登记,更未作出任何处理。2016年4月18日,起诉人对国家信访局未依法公开信访登记及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至今已超过60天,国家信访局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人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确认国家信访局收到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责令其作出复议决定;
二、请求判令国家信访局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国家信访局未公开信访登记记录和案件处理情况,提起行政复议,仍然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所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邹慧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广会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
审判员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