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832号
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长江,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如荣与被告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如荣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难男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人民陪审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