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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832号

贺如荣与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如荣,张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832号

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长江,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如荣与被告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如荣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难男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人民陪审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