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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398号

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2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2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嘉华锦园×幢×单元××××室××××号房间内,三次容留刘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夏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林余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