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74号原告凌万义,住澳门氹仔。委托代理人陈晶、陈晓东,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明,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叶新兴(系被告姨父),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郑红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对被告郑红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
审判员 雷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谢海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