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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185号

徐良国与徐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良国,徐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徐良国。被执行人徐葵东。申请执行人徐良国与被执行人徐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徐葵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葵东以其妻子徐学云名义登记的位于望江县雷阳路碧秀花苑A7楼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响应

代理

审判员  周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