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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542号

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华栋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栋,陈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新西外街全民健身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华栋,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华栋、陈志的银行存款8034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