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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291号

王亚辉与闪井武、金保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辉,闪井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辉

被执行人:闪井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闪井武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执行裁定书(2016)皖0405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辉

被执行人:金保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金保芝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