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初8号原告陈刚。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副市长(代市长)。委托代理人苏甲仁,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法定代表人崔凤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思明,该局地籍科主任科员。第三人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93号。法定代表人曲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 判 长 宋凯群
审 判 员 徐 晶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鹭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