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313号
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李永平,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中翔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李美华,女,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中翔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P层5-8室,组织机构代码724739409。
法定代表人:黄土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永平、李美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389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2月10日。
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499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4月11日。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仲裁庭已根据业委会的印章认定《仙桐御景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该认定属于对案件实体的认定和处理。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上述合同是伪造的,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为伪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在仲裁庭已依法对《仙桐御景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出有效认定并依法论述不支持对上述合同业委会处“陈尔明”签字进行鉴定的情形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已按2011年5月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报仲裁委主任批准延长,申请人关于仲裁庭超审限审理案件违反仲裁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永平、李美华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8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李永平、李美华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高 江 南
审判员 邱 明 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睿(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