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034号原告曹勇。被告魏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魏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已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