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辉,男,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海泉,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丽萍,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圣,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之珍,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执行人黄海圣之妻。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28元、执行费438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海圣位于吉安县××××路的房屋(产权证号:吉安县房权证永阳镇字第××号)已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导致该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 卫 农
审判员 熊 尹 亮
审判员 匡 慧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忠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7月8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晏卫农、
审判员熊尹亮、
审判员匡慧英
书记员:彭忠德案号:(2016)赣0821执60号案(事)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办人:晏卫农
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海圣位于吉安县永阳镇沿河路的房屋(产权证号:吉安县房权证永阳镇字第××号)已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导致该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