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贤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灌云县小伊乡。法定代表人封波,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夏加成、冯树春,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贤知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贤知,被上诉人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上诉人周贤知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应庆国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代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宇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