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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602号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与周宗西、周德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周宗西,周德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602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政府二院。负责人贺志勇。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宗西,男。被告周德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周宗西、周德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赵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