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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40号之二

马海洋与马进平、邵泽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洋,马进平,邵泽太,周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海洋,居民。被执行人马进平,居民。被执行人邵泽太,居民。被执行人周少华,居民。本院在执行马海洋与马进平、周少华、邵泽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泽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泽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1615账户上的38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