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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130号

原告潘善杰与被告宇清波、孙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善杰,宇清波,孙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130号

原告:潘善杰,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宇清波,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高新区。

被告:孙胜利,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XX言,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善杰与被告宇清波、孙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善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