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孙盛莉被执行人孙盛英申请执行人孙盛莉与被执行人孙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8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盛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盛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第863第1单元2层2**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孙盛莉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第863第1单元2层2**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孙盛莉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80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艺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