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
负责人:叶国罗。被执行人李欠福,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虞金香,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8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03元,并支付执行费123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225弄2号1410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李欠福、虞金香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欠福、虞金香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225弄2号1410室的房产【泸房地闸字2010第007134号】。
二、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