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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1468号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仓、张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仓,张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1468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告陈金仓,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巧玲,女,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系陈金仓之妻。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仓、张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陈金仓承担1000元。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