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林所,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福平,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王林所与张福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内03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8日王林所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林所与张福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谷丰
审 判 员 高美兰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