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06-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张磊,居民。被执行人田九峰,居民。被执行人姬双喜,居民。被执行人张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张磊、田九峰、姬双喜、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万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29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2750元),田九峰、姬双喜、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张磊、田九峰、���双喜、张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无信息,查询房产、土地被执行人田九峰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邳集用(2014)3***号}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