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45号。负责人万祖齐。被申请人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白菜园3号楼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周伟。被申请人周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重庆市合川区龙岗山路**号*幢6-1,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被申请人金文兰,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合川区龙岗山路**号*幢6-1,身份证号码:5102261964********。被申请人胡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日,住重庆市合川市(区)三汇镇子龙街**号*单元4-1,身份证号码:5102261976********。被申请人王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8日,住重庆市合川市(区)三汇镇子龙街**号*单元4-1,身份证号码:5101311971********。被申请人周金,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合川区龙岗山路**号*幢6-1,身份证号码:5003821985********。被申请人蔡丽,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3日,住重庆市合川区龙岗山路**号*幢6-1,身份证号码:5001071985********。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伟、金文兰、胡涛、王君、周金、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100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涛名下位于合川区××镇××路100、102、104、106、108号合川区××镇××路110号,合川区××镇××路128号2-1号,查封被申请人周金名下位于合川区××办处××路×号5幢1608。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财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涛名下位于合川区××镇××路100、102、104、106、108号,合川区××镇××路110号,合川区××镇××路128号2-1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金名下位于合川区××办处××路×号5幢16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