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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647号

申请执行的庄明贵与西双版纳增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明贵,西双版纳增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庄明贵,196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该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增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58XXXX。住所地景洪市勐养镇曼景坎村。法定代表人项美芳,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庄明贵与西双版纳增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权利人庄明贵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863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4923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增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勐养支行的存款4923元,本案现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