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民终852号

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与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法定代表人张荥。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法定代表人张荥。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玲,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荥,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建林,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远福,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云冶化集团有限公司、彭晓玲、张荥、季建林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夏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忱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