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641号
原告:周春莉,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朱林,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莉与被告朱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理期间,原告周春莉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国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