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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254号

王干英与陈志鹄、邢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干英,陈志鹄,邢丽,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254号

原告:王干英,居民。

被告:陈志鹄,居民。

被告:邢丽(陈志鹄之妻),居民。

被告:刘军,居民。

原告王干英与被告陈志鹄、邢丽、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干英,被告邢丽、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干英诉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陈志鹄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注明:今借到王干英人民币肆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保证在2016年1月18日归还。被告刘军在借条上签名对该借款作了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志鹄、邢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邢丽辩称:被告陈志鹄是我丈夫,被告陈志鹄向原告借款40000元是事实,被告刘军对该借款进行担保也是事实。因被告陈志鹄欠外债很多,现在不知下落,我卖房为其还债100余万元,也曾向原告打招呼不要借钱给我丈夫,现在我已无还款能力。

被告刘军辩称:被告陈志鹄向原告借款40000元是事实,我对该借款进行担保也是事实。我现在无工作,目前无还款能力。被告陈志鹄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答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陈志鹄向原告王干英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注明:今借到王干英人民币肆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保证在2016年1月18日归还。被告刘军在借条上签名对该借款作了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庭审时,原告王干英认可借条中注明的本金40000元中含第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3%)。另查明,被告陈志鹄、邢丽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原件存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王干英与被告陈志鹄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借款事实,原告提供借条原件证实,被告邢丽、刘军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告出借的40000元已含利息12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8800元。因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故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志鹄、邢丽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条中已注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故对原告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军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故对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志鹄、邢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干英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8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刘军负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干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志鹄、邢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官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