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2221民督74号申请人张波,男,37岁,身份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申请人白红喜,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张波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白红喜给付欠款本金5640元及利息4060元,本息共计9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红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波欠款本金5640元及利息4060元,本息共计9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晓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宝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