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申请人包文光,女。被执行人建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制作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建忠在鄂尔多斯市车管所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建忠所有的蒙K62x**轿车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智 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