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亚平。
被执行人:何才国。
被执行人:胡爱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平、何才国、胡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