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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253号

原告季军与被告孙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军,孙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253号原告季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震,男,31岁,汉族。

原告季军与被告孙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271元及利息1316.70元,合计7587.7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季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钱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