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3680号之一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涛,张叶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即墨市鹤山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7976137-7。法定代表人钟兆海。被执行人王涛,汉族,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叶英,汉族,女,1985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涛、张叶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将ZLJ5339THB47X-5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WDAKHCAA3CL652336,发动机号541944C0826666)、ZLJ5430THBK56X-6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YS2P8X425C2074855,发动机号DC1206L0267111766)确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现申请执行人已自行收回鲁B×××××号泵车,本院已依法扣押鲁B×××××号泵车。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4)岳民初字第037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但未实现的权利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015年12月11日,该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已经由申请执行人以通知书形式告知了被执行人。因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要,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第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ZLJ5339THB47X-5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WDAKHCAA3CL652336,发动机号541944C0826666)、ZLJ5430THBK56X-6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YS2P8X425C2074855,发动机号DC1206L0267111766)的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青岛鹏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ZLJ5339THB47X-5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WDAKHCAA3CL652336,发动机号541944C0826666)、ZLJ5430THBK56X-6RZ型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鲁B×××××,车架号YS2P8X425C2074855,发动机号DC1206L0267111766)过户至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凤鸣

审判员  许朝阳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