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1055号
原告:韶关市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锋,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韶峰。
原告韶关市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韶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凌永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韶关市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凡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韶关市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18:24驾驶电动三轮车出入鸿州花园把我公司道闸撞坏,现我公司要求被告赔偿道闸维修更换配件费,而被告拒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更换道闸配件费、纠正道闸机箱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000元。被告唐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下午18时25分左右,被告唐韶峰开电动三轮车经过韶关市武江区鸿洲花园大门口时,撞到门口的道闸杆致道闸杆启动装置、主机机箱受损。被告报警后警察到场进行了协调,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后被告唐韶峰表示愿意自行对道闸杆修理,但之后无法修理好。第二天原告联系被告,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韶关市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广告道闸机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为韶关市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鸿洲花园安装新型专利广告道闸机,道闸机所有权、收益权归原告。2016年5月12日原告自行安排人员将道闸机修复,购买机芯传动主件花费148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发票一份。另原告陈述修复道闸机支出了人工费5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骑车在经过鸿洲花园大门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撞到原告所有的道闸机致使道闸机受损,损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原告为修复受损的道闸机花费配件费1480元,有合法、正式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人工费,原告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结合生活实际,考虑到原告为修复道闸机必然需一定的人工,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花费的人工费为2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680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被告唐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韶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680元给原告韶关市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韶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凌永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智健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