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509号原告杜建增,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宁,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增诉被告胡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建增承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