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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509号

杜建增与胡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建增,胡国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509号原告杜建增,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宁,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增诉被告胡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建增承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