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初1895号

王桂云与江苏海天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桂云,江苏海天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895号原告王桂云。委托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唯群,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帝都大厦1#-1-2108。法定代表人秦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玲,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与被告江苏海天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桂云负担。

审判员 董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恰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