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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2990号

黄云飞与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云飞,王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990号原告黄云飞,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文华,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飞与被告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云飞无法提供被告王文华的明确身份信息及地址,故本案现无法查明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黄云飞起诉时应具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云飞的起诉。

审判员  杨澜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自: